白癜风早期症状 http://m.39.net/pf/a_6320392.html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灵动,飘逸,清雅,许多人都喜欢欣赏优美的舞蹈,也有许多家长自幼将孩子送到舞蹈班学习舞蹈。这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既锻炼身体、塑造体型,又陶冶情操,但是如果机构、老师选择不当,可能就是“人间悲剧”,毁了孩子,毁了家庭。
最近因为一起案子,查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发现北京石景山的一个10岁小女孩,因为在培训学校学习中国舞,做下腰动作时,导致脊髓损伤、截瘫(双下肢瘫痪),鉴定为一级伤残(伤残分为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并且需要终身医疗,一辈子不能正常下地行走,不能跑跳,不能正常劳动,还需要有人照顾。
于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有篇与“下腰动作”有关的裁判文书,其中95篇和伤残有关,当然会有一、二审是一个人的判决,但是实际上也会有没有上网的判决、调解书。
有的是练了好几年舞蹈,突然出事的,也有是受营销人员鼓动去试课,例如本文章中的案例七,张某然,女,年4月11日出生,第一次试课就进行“下腰动作”,下腰后起身时摔倒,当时就表示背部疼、腿不能自主运动,送医救治,诊断为无骨脱位型脊髓损伤,一级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不到六岁的一个小女孩,再也无法正常下地行走了。
有的判决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有的判决80%责任,有的判决家长、机构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是①父母对于进行这种肢体动作较大、竞技类的舞蹈练习,应当预料到练习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②监护人也有义务详细了解该培训机构有无办学许可证及教师资格等;③对于自己女儿是否适合舞蹈的培训练习,监护人事前也应当对其身体进行全面的医学体检。
本文挑选了10篇典型案例,都是因为舞蹈动作中的“下腰动作”造成,伤者都是4-10岁的小女孩,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全部护理依赖。想想真可怕,人生还没有开始,就匆匆结束,而且是那种孩子、家长一辈子痛不欲生,追悔莫及,人间悲剧。
▲▲▲特别提示家长,尤其是女孩家长在送孩子学习舞蹈时,考虑清楚:
1、为什么送孩子去学习舞蹈?
2、我家孩子适合学习舞蹈吗?
3、学习之前是否进行了全面体检,特别是咨询医生孩子的腰椎、脊椎适合那种极限“下腰动作”吗?
4、相关机构、老师是否有资质?
5、老师经验是否足够丰富?师资配备是否足够?场地是否安全?是否让家长在现场保护?
6、出了事,风险承担得起吗?
7、你给孩子选择的舞蹈类型合适吗?有高危险动作吗?
8、孩子平安、健康重要?还是练习舞蹈重要?
……
▲▲▲对于相关舞蹈培训、机构特别提示:
1、你机构有舞蹈培训资质吗?特别是进行一些高风险的“下腰动作”的老师经验、资历是否足够丰富?
2、师资配备是否足够?危险动作最好是一对一,而不是一对二十那种,根本看不过来?
3、孩子都已经有异常反应了,为什么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还继续联系?轻变重,最后不可收拾,毁人一生。
4、是否有足够细致的教学规则、安全预案、规章制度?
5、是否购买了足够的意外伤害保险?出了事,赔得起吗?
……
案例一
案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
原告
霍某,女,年7月24日出生
简要事实
原告自年以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色未来培训学校学习中国舞至7级。年9月7日为原告假期结束后开学第一节舞蹈课,授课老师系第一次为原告等人授课。教室监控:年9月7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学校舞蹈教室上舞蹈课。……16时20分原告在老师安排下自行下腰时摔倒,出现站立不稳,坐地休息的状况;16时28分36秒,原告按要求倒立时未果;16时28分58秒其在老师的辅助下连续3个倒立,后在第4、5个倒立时亦未成功;16时35分,原告趴倒,老师为其按揉腰部;16时39分老师指导原告站立做腿部、髋关节放松动作,原告出现腿部走路不适;16时47秒原告再次进行动作训练,期间有转腰、展体等动作;16时51分原告腿部无力摔倒;16时55分原告再次出现腿部无力摔倒3次;17时03分,原告被老师搀扶时再次摔倒,后联系原告之母,原告已不能站立。被告授课老师杜某年5月获中国舞蹈家协会教师资格证。
医院治疗,主要诊断:脊髓损伤、截瘫[双下肢瘫痪],脊柱侧弯、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道功能障碍。
法医鉴定
1、霍某1的伤残程度属一级(致残率%);
2、霍某1的伤残情况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3、霍某1的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
4、霍某1的护理人数考虑为1-2人(住院期间建议2人);
5、霍某1易发生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为保全生命,终身需要医疗依赖,其治疗项目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裁判要旨
事发时,原告为刚满9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对特殊型伤害不能认知。被告在进行舞蹈训练时应当尽到严谨的注意义务及保护责任,学校在进行舞蹈培训时,对于幼小年龄学生的日常下腰动作,应当在任课老师的保护下完成,这是一名舞蹈教师最基本的教学经验。根据录像显示,原告在进行下腰动作致摔倒时未有老师进行保护,其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时,老师也未引起高度重视,以致长时间内未行及时救助、未及时通知监护人。被告在雇佣任课老师时未审核其培训教学时长、培训教学经历,以上均是造成后续事故的重要原因。
判决
除被告已支付的18.5万元外,还应支付.91万元。
案例二
案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川0民初号
原告
乔某,女,年2月26日出生
简要事实
乔某于年1月24日在翰邦公司报名参加了舞蹈培训课程。年6月9日上午,乔某在翰邦公司进行舞蹈培训过程中下腰时摔倒,当即向课程老师告知疼痛,课程老师随即通知了乔某外婆。乔某继续训练到11时30分左右,其外婆将乔某带离学校回家休息。回家后乔某告知家人其双腿无知觉,家人将医院就诊,诊断为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压力性损伤、尿路感染等。
法医鉴定
1.乔某在翰邦公司跳舞时摔倒致其双下肢截瘫为完全作用,参与度为%;
2.乔某双下肢截瘫具体原因为外伤导致的儿童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
3.被鉴定人乔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
4.被鉴定人乔某目前伤残状况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
5.被鉴定人乔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辅助用具费用约需元,每年开塞露及尿不湿的残疾辅助用具费用共计约需元。
裁判要旨
乔某在翰邦公司舞蹈培训过程中下腰时摔倒,翰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培训过程中对乔某实施了充分的防护措施,翰邦公司应当对乔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翰邦公司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翰邦公司于年10月29日注销登记。股东王**、何芯欣、李海波、*霞在明知乔某摔伤事故发生、有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仍申请将翰邦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登记,故其应当对翰邦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
被告王**、何芯欣、李海波、*霞赔偿原告.9万余元元
案例三
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6民终号
原告
郑某,女,年3月23日出生
简要事实
郑某在肖梨经营的舞蹈馆练习舞蹈两年有余,年10月22日取得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中国舞六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舞蹈授课老师陈某先组织学员进行热身运动,包括腿部训练、腹背肌训练等,9:15许,郑某在做“下腰”动作训练时摔倒,出现腿酸、腿痛的症状。
法医鉴定
1.郑某的双下肢瘫(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评一级伤残;
2.郑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裁判要旨
事发时,郑某未年满十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天舞蹈课有十余名学员,学员自行完成下腰动作,授课老师无对学员亲自采取保护措施;郑某在下腰动作中向授课老师表示身体不适、腿疼,授课老师让郑某自行原地放松、休息,没有立即对郑某的身体是否可能受伤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在郑某受伤后自行休息期间,授课老师离开教室吃早餐,无密切